4月8日上午9:30,北京高院公开审理陈喆(笔名:琼瑶)诉余征(笔名:于正)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。对于上诉人于正提交的新证据,称琼瑶已将《梅花烙》的著作财产权完全转让给了其他公司,她并不具备原告的适格主体资格。
琼瑶、于正侵权案二审开庭
琼瑶方面答辩词
琼瑶方答辩词
琼瑶一方答辩称,上诉人提交的台湾地区著作权登记证书,超过了二审法院的举证期限,另一方面,该登记证也不符合相关公证认证形式要求,琼瑶依法对《梅花烙》享有著作权财产权。此外,针对其他被告的上诉理由,琼瑶一方也予以回应,认为《宫》剧的播放使用应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,所以琼瑶一方有权利要求其停止播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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